9月28日,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欄更新了18則內容(第六百四十號至第六百五十七號),內容包括投訴處理決定、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等。涉及的問題包括:
將應當在評審、資格審查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
將供應商具有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作為評審因素
兩家公司最后分項報價表內容一致,并加蓋同一公司公章
投標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
未在法定期限內簽訂采購合同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件提供的證明材料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采購人在沒有取消采購任務的前提下,終止采購活動
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問題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價格分權值設置不合規(guī)
評標基準價設置不合規(guī)
中標公告內容不完整
將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
從本次財政部發(fā)布的信息公告來看,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關注:
一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包括將應當在評審、資格審查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將供應商具有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作為評審因素等,有8則公告涉及此類問題。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睉熈钕奁诟恼?,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從以往的信息公告看,這類問題一直是引起質疑和投訴的重要原因,因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對這些“歷史上有前科”的老問題更加重視,避免此類問題。
二是本次發(fā)布的信息公告,有8則公告中都有投訴事項被認定為缺乏事實依據(jù)被駁回。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因此供應商在作出質疑和投訴的決定之前,一定要搜集必要的證明材料,而且一定要手段合法。同時,投訴人也應該關注到,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jù)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因此,投訴千萬不能“任性”,否則也容易“引火燒身”。
三是本次發(fā)布公告中,有2則公告針對同一采購活動進行了處理(第六百四十三號和第六百四十六號)。由于兩家公司最后分項報價表內容一致,并加蓋同一公司公章,被認定為“惡意串通”。從公告的結果上來看,對相關當事人的處罰也十分嚴厲。近日,陜西、湖北、江西、四川等地陸續(xù)出臺相關規(guī)范或組織專項行動,對惡意串通、圍標等行為進行懲治,一些嚴重的圍標、串標行為被列入犯罪行為。可以預見,隨著相關制度規(guī)范的陸續(xù)出臺,對串通投標等行為的處置會越來越嚴。
四是對于進口產品的認定在這次公布的公告中成為一個較為明顯的問題,如第六百四十九號和第六百五十五號公告,投訴都是圍繞著采購產品是否為進口產品提出。而相關投訴事項都被認定為“缺乏事實依據(jù)”。這就提出了政府采購中進口產品如何認定的問題。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和《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等文件的了解。
作者:劉輝/整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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